【博士中期考核】考核要求
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为提 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推进博士研究 生择优分流机制,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对博士研究生相应阶段应具 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研究潜质及学位论文进展 情况进行的阶段性考核。
第三条 中期考核包括两部分内容:(1)资格考试;(2) 综合能力、研究潜质与学位论文进展考核。
第四条 每位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入学两年内(直博生原则 上可在入学三年内)完成中期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均通过者, 可认定中期考核合格。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是考核博士研究生在修满相应专业培养方 案规定课程学分之后进行的一次综合考试,主要考察博士研究生 应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修完指定课程之后,原则上在第二 学年的十月一日前参加资格考试,每年组织考试次数可由各学院 自行确定。
第七条 资格考试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培养 单位可按照学科(或专业)成立命题组,自行确定资格考试相关 事宜(包括考试科目、内容、考核合格线等),考试程序由相关 院领导负责审核。
第八条 资格考试结果由相关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报研究生院 备案。试卷应由培养单位保存至毕业后两年,以备查询。
第三章 综合能力、研究潜质与学位论文进展考核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综合能力、研究潜质与论文进展考核一 般在资格考试通过以后进行。考核可与博士生开题报告会相结 合。
第十条 综合能力、研究潜质与论文进展考核由各培养单位 负责组织。各学科(或相近学科)统一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 一般由三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组成(导师除外),鼓励聘请校外
专家作为考核小组成员。考核小组设组长一人,秘书一人(由具 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担任)。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两项要求中的任一项即可视为通过综合 能力、研究潜质与论文进展考核(具体标准可由各学院自行确 定): 1.博士研究生向中期考核专家小组展示研究课题进展(研究 计划、研究成果等)并答辩,考核小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打分 合格者,可认定该生通过该项考核; 2.至少完成一项学科领域内公认的与该类博士研究生培养 目标相一致的研究成果(具体内容及标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 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相关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报研究生院备 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每位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入学两年内(直博生原 则上可在入学三年内)完成中期考核,每人最多可参加两次。中 期考核不通过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取消其申请博士学 位资格,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作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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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直博生和转博生,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可转为同一级学科之下的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的硕 士生,“转硕”研究生应按硕士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结果应作为博士研究生公能奖学金评定 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由博 士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 的,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申请仲裁。校研究生教育指导 委员会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具体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自 2020 级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研究生院 2021 年 3 月 31 日